潘思元
周密,1923年7月生于河南。毕业于原中原大学。曾出访亚、欧、美多个国家。
个人专著:《中国刑法史》、《论犯罪与证据》、《论犯罪学》、《中国刑法史纲》《宋代刑法史》等。《商鞅刑法思想及其变法实践》也即将面世。
主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犯罪学教程》等。
副主编:《经济犯罪学》和《犯罪学通论》
合著:《刑法总论》和《刑事政策论》
合译著:《美国量刑指南》等
在国外合著《Criminal Law(1)》和《Law in Motion》等
在国内外发表论文、译文《“刑罚世轻世重”析》《新刑法三大原则溯源》和《The Strategy of Prevention against Organized Corruption》等70多篇。十多项论著获奖。
周密先生的名字我以前经常在书中见到,当时孤陋,只知这是我院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在刑法学,刑法史,犯罪学等方面著作颇丰。后来又知道,周先生是北大恢复法律系时的一位“元老”,是这些学科在我系乃至中国法学教育的开创者之一,于是更添“高山仰止”之情。
周先生的家整洁舒适,周夫人热情娴雅。先生精神矍铄,身穿深色宽松毛衣和白色裤子,自然随和之中透出儒雅的学者风度。坐在先生的书房里,看到环壁皆书,其中一个书柜中放的满满的全是先生的著作,有先生的专著,还有先生总编、主编、副主编、参与编写的书,有中文有英文。站在那比我高得多的书柜前,我才真切感觉到“著作等身”并不仅仅是一个形容词。
开荒之路
先生1948年参加工作,先在部队。49年南下广西,解放广西后转业到广西宜州市工作,任县司法科副科长。51年任广西宜山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53年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一年后就留在干校做了教员。当时大学经过院系调整,网投十大信誉排名的法律系分离出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可当时的国家副主席董必武认为,网投十大信誉排名作为中国的最高学府,在国际上是很有影响的,没有法律系与其地位不相符。所以1954年北大恢复了法律系,周先生就被从政法干校调到北大教书,这一教,就是快50年。
先生在文革之前,主要给本科生讲授民事诉讼法,在文革后,鉴于当时刑事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先生便改教刑法。后为培养刑法研究生的需要,先生开辟了中国刑法史这个研究生课程,并指导了中国刑法和刑法史的研究生。到80年代,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加强了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学术界也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后来演变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于是周先生又转向这个方向的研究,开设了犯罪学课程.
周先生的教学研究道路令人感慨。在那个百废待兴的时代,法学教育处于荒芜状态,中国的法制观念相对欠缺,再加上文革的破坏,资料匮乏,发展之路可谓困难重重,周先生这批开荒者们必然尝尽艰辛。而开出一片荒地之后,便给新人让路,自己再到另一片领域披荆斩棘,这样的责任感和坦荡胸襟不能不令人钦佩。
科研活动
周先生在从事教学的同时,一直坚持进行学术研究,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国际交流活动。
在学术研究方面,1983年周先生得到北京社科院的支持,进行“青少年违法犯罪犯罪的原因和对策”的项目研究,并出版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一书。1990年得到福特基金会10万美元的基金,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合作进行中国刑法修改的研究,为修订中国刑法提供了国外的技术和经验,并出版了《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刑事法学文库》一书。1998年周先生与国家保密局合作,研究国际上各国保密工作的情况,出版了《保密法比较研究》等三本书,担任保密局的法制建设顾问。他与科技部合作,研究科技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现在仍在进行中。周先生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刑法学会的理事、北京市关心青少年教育协会理事、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兼顾问,作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创建者之一,曾任该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退下来后任高级学术顾问,。
作为一名学者,周先生没有放弃对现实的关注。1955年周先生参与了国务院整理行政法规的活动,还曾参与最高法院对十三个城市的民、刑审判程序总结活动。1963年曾经参与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只是由于文革而停止了。周先生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监狱法》制定时,作为咨询委员会成员提出意见,并负责起草《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周先生还是新中国第一批律师之一,曾经在最高法院审判国民党上海市警察局长杨虎时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先生检验并提高着自己的学术水平。
在国际上,周先生曾任日本东京明治大学客员教授,并曾作为十个主报告人之一参加了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一届“世界法律会议”,成为其法律与文化专门小组成员。他还是英国伦敦大学《国际共同法律公报》中国顾问编辑,并且被英国高级法律研究会推选为终身荣誉研究员。
学术争鸣
周先生对待学术的态度有如其名,十分周密。因此一丝不苟,讲究实证,不人云亦云。周先生向我阐述了他的一些与通说不同的观点,其态度之严谨,治学之认真,让我体会到了什么是“大师风范”。
在刑法方面,周先生反对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这是对苏联的观点的照搬,这种方法只是静态的、定性的分析,是先下结论,后去求证。认为应代之以从动态的、定量分析入手的“构成犯罪”理论,进而达到定罪、定性。对现行的犯罪概念,周先生认为没有做到主客观一致,都是客观方面的认定,没有主观罪责的内容。另外,周先生认为,新刑法的三大原则并非“舶来品”,而在中国文化中早就有了精辟的阐述,并在一篇论文中,以翔实的资料论证了这一问题,以自己的做法证明了“搞学问要实事求是,不能人云亦云。”
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周先生提到,中国学者很少提到旁证的问题,而大部分疑难案件都是由旁证入手的,这是我们的证据理论存在的 缺陷。在英美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也应对这方面加以完善。先生还曾对79年刑诉法规定的被害人诉讼地位不合理的问题进行评析。
在犯罪学方面,周先生提出,犯罪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社会在一定历史阶段所需要的,它从反面促进了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犯罪也不是如通说所言,是有了人类就有了犯罪,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在刑法史方面,周先生的观点更是让我耳目一新,他认为,刑法是规范学,犯罪学是行为学,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相互包容。从社会进化的过程看,罪和刑、法和官的历史演变,是首先出现了危害他人或群体利益的行为,随后出现对付这种行为的处理办法(即诉讼法的渊源),逐渐又形成一定的处理标准(即实体法的渊源),这都可称之为习惯法或习惯。这种处理需要一定的人来实施,于是出现了“官员”(即官员的历史渊源),进而演变为国家,国家又进一步制定法律来制止和惩罚犯罪。
限于篇幅,我只能对周先生的观点做一概括,而不能复述其分析推理的过程,更不能重现先生当时的神采。当然上述观点还是在争论中,但周先生阐述观点时实事求是精神、有理有据的态度,着实让我受益匪浅。
吾爱吾院,但吾更爱真理
作为开院的元老之一,先生对自己为之奋斗的法学院怀有浓厚的感情,所以在谈到院里的情况时,先生中肯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对于取消教研室的做法,先生觉得课程设置和师资安排都需要长远的规划,每类学科应该由一个相应机构来进行规划和管理,这样有利于该学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像现在把学科划分为学科群,设定一个负责人,直接归教务的做法,很难把情况了解清楚。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教师之间的交流,使老教师缺乏归属感,如芮沐先生所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先生还认为支部划分不要将离退休教师和在职教师分开,这样不利于彼此的交流和教学经验的传承。
周先生还认为,要办好法学院,应该大力加强与国家政法部门的关系,了解其动向和发展,“不了解政法部门的要求,怎么培养他们需要的人才?”在学术研究上,周先生认为应当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争取多出成果。还应当重视各种法学学会,这些学会的领导权是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各个学科的神经中枢所在,能够成为将学科带动起来的学术中心。
听着周先生真切诚挚的话语,我不禁想起了我的父母,他们在我耳边的絮叨,虽不一定中听,但那絮叨背后,是怎样一颗关怀与慈爱的心。
寄语同学
周先生并不像我印象中老先生的严厉,而是十分宽容。他说,好玩是年轻人的天性,并不应加以指责,而是要正确引导,“教不严,师之惰”嘛。呵呵,想来先生这种观点的形成,也与其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不无关系吧。有一种说法“现在的研究论文不如过去”,他倒认为这恐怕是老师学术水平提高后形成的一种认识。
先生说,无论本科生、研究生,能到北大来,都不容易,都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但进了北大,并不等于进了“保险箱”。“人生的转折在北大”,往哪个方面转,要看你自己的努力。希望大家抓紧机会,认真学习。“长江后浪推前浪”、“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是肯定的。
对于专业的学习,不能光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知识面应力求宽广,应在多方面锻炼自己。希望同学们“认真读书,但不要死读书。”要“博古通今”,融会贯通。
另外,同学们应该有群体意识,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法学院,希望大家都关心法学院的利益和荣誉,这对法学院对自己都有好处。
两个小时的采访结束了,可周先生留给我的印象却久久不能磨灭。先生治学的严谨、为人的谦逊、作风的坦诚、心态的积极都使我震撼且惭愧。“以人为镜”,可这是怎样的一面澄澈晶莹的镜子。我的“高山仰止”之感更加强烈。先生是令人羡慕的,在他这里,岁月似乎并没有带走活力,却留下了智慧。让我们向这样一位先生致以真诚的敬意与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