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于8月18日正式出台。新《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让人们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人情味,它将在很大程度上为人们结婚、离婚带来方便。网投十大信誉排名马忆男教授指出,新《条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新《条例》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来,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改为《婚姻登记条例》,这表明政府对个人婚姻生活淡化管理,强化服务。从具体内容来看,从不需要单位开证明到取消强制性婚检,这都体现了政府对婚姻当事人由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转变。
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和离婚需要单位开介绍信都是旧的“单位制”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越来越表现出其不适应性。在旧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人员流动较少,单位对所属者的婚姻状况比较了解。但是在现代社会,单位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随着人员流动的加剧,单位对职工的生活状况很难了解,单位开证明实际上形同虚设,有时候还会带来麻烦,尤其对一些外来流动人口。因此,取消单位开证明是必然的事。
对由此可能产生的“重婚”问题,马教授认为,《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对此起到保障作用。当事人要签署一个“本人无配偶”的声明,如果出现重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避免“重婚”所采取的一般方式,即公民自身要对法律负责。
新《条例》虽然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并未对婚姻登记降低要求。实际上,婚检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必要的。对结婚当事人个人来说,婚前保证彼此的健康有利于以后婚姻幸福;对国家来说,保证了优生优育。即使取消强制性婚检规定,但要求结婚人证明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既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姻秩序的保证。虽然只是观念上的一种变化,但体现出法治国家的职能和意义。
其二,新《条例》对中国内地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婚姻登记一视同仁,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有的态度。原来的涉港澳台婚姻、涉外婚姻是根据结婚对象的不同由几个分散的规章来进行规定的,新《条例》将他们合而为一,便于法制的统一。如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涉外婚姻不能协议离婚,必须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在统一规定与其他当事人享有同等权利。
其三,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前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婚姻登记混乱,如乱收费、对婚姻档案管理不严格等。现在新的《条例》中增加了一章《罚则》,专门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统一规定,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马教授认为新《条例》总体上体现出国家在市场经济时期对婚姻登记作出适应性的转变,顺应了民意。但新《条例》在执行中可能还会有一些问题,如婚检问题。在新《条例》中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仍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这是与《婚姻法》相适应的,但在操作上可能有一些问题。在结婚登记的5项要件中,其他基本上是可以通过一些办法保障的,但这一条如果不通过婚检,是没有办法保障的,这可能是尊重个人自由和保障社会秩序的一个矛盾。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需要婚检,至于怎么检,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马教授还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新《条例》使离婚的程序简便了,原来规定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现在可以“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虽然办事效率是提高了,但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轻率离婚。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既保障“离婚自由”,但同时反对“轻率离婚”。离婚太自由、太方便可能会使弱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妇女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