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西北大学法学院哈罗德·华盛顿教席法学教授Daniel Barajas Rodriguez、法律实务副教授Leslie Ann Oster、法学硕士项目招生主任Ashlee D A Hardgrave、法学硕士项目运营与外联主任Evan MC Carthy Goldberg来访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戴昕教授,助理教授左亦鲁,博士后研究人员吴景键、钱坤,院长助理、对外事务办公室主任李媛媛接待了来访客人。
随后,Daniel B. Rodriguez 教授作为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全球化与比较法律系列讲座的主讲学者,做了题为“美国公法中法律尊让的观点变迁”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助理教授左亦鲁主持,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副院长戴昕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吴景键、钱坤作为评议人,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Daniel B. Rodriguez:
制度背景与研究视角
在美国权力分立的制度框架下,立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通过法律;行政机关负有执行法律的责任;法院在传统的权力分立制度下,则负有保护法治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过度侵蚀的义务。具体而言,法院通过以下三种平行的方式履行自身责任:(1)法律有责任确保政府行为符合法律;(2)法院有责任确保政府决定的合理性;(3)法院同样有责任确保政府的权力行使符合基本法。实践中,上述职责的履行有赖于法院运用各类司法技术来实现。
研究法律尊让(deference)的观点变迁不能满足于简单地观察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审查频率。我们还应结合法院在履行上述职责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解释等司法技术的具体情况,综合提炼法律尊让的观点变迁趋势。
宪法领域的观点变迁
在19世纪到20世纪期间,法院通常选择对立法和行政机关予以尊让。我们可以先从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开始分析。马歇尔法官通过确立司法审查原则,否定了《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中特定条款的合宪性及有效性,从而回避了要求转交委任状的关键问题。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实际上便选择了对政府机构予以尊让。此后很长的时间内,最高法院继续倾向于选择尊让的立场。例如,在被称为是内战导火索的斯科特诉桑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中,坦尼(Taney)法官的判词实际上消除了最高法院认定奴隶制违宪的可能性,选择将其交由各州决定。即使是在重建时期及其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最高法院也几乎从未废除过联邦立法。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期间内存在大约25年的例外时期。例如,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中,最高法院便未采取尊让的立场,宣布州立法因干涉了经济自由以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自由而无效。但有趣的是,就在洛克纳案判决的同一周,最高法院在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Jacobson v. Massachusetts)中,则支持了州立法机构作出的强制接种疫苗的规定。总而言之,虽然从1905年到20世纪30年代初,最高法院确实废除了一些涉及经济自由的州立法,以及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在很多案件中行使了干预权力。但是整体上来看,仍是最高法院选择尊让的情形居多。
近年来法院对于法律尊让的态度在某些关键领域中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例如,在同性恋权利保护领域,最高法院在罗莫诉埃文斯案(Romer v. Evans)中推翻了科罗拉多州作出的阻止将同性恋者作为不受歧视的受保护群体对待的立法。同样的,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中最高法院也未选择对干预同性恋权利的州立法予以尊让。在持枪权利领域,最高法院在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对宪法第二修正案做出了解释,认为公民拥有持枪自卫的权利。在近几年的纽约州步枪和手枪协会诉布鲁恩案(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Inc. v. Bruen)中,最高法基于原旨主义立场,也没有选择对州尝试限制公民持枪权利的立法予以尊让。在宗教自由领域中,也同样可以观察到类似的观点变迁趋势。
行政法领域的观点变迁
我们可以从下述原则的发展过程中,提炼出法律尊让在行政法领域内的观点变迁趋势:
不得授权立法原则(nondelegation doctrine):20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开始掌握并行使大量权力,法院则相应地做出了大量尊让。然而,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立法机关过度地授予行政机关权力,最高法院做出了多起认定立法无效的判决。同时,开始尝试使用“不得授权立法原则”来限制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虽然自1934年以来,最高法院并未以该原则为由推翻过任何一项法令。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甚至是保守派的法官,却明确表示:只要有合适的案件,我们将以“不得授权立法原则”推翻一项法令来激活这一原则。
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当行政机关在制定一项有重大经济或政治影响的法规时,该事项应当由国会决定。以拜登政府尝试强制免除学生贷款的案件为例,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计划,原因在于最高法院认为该计划属于涉及巨额学生贷款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国会决定。这也是近几年的行政法领域中才出现的问题。
雪佛龙原则(chevron doctrine):该原则要求当法律模糊不清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其法定权力的解释。只有当国会对某一问题明确表态时,法院才应解释法律以限制行政机关。但是,多年来法院的态度和实践越来越远离这个原则。甚至就在最近,最高法院同意审理了一起涉及是否应该推翻雪佛龙原则的案件。该案大约就在两个月前进行了辩论。
影响与成因
观点变迁的影响一方面是让政府在制定和通过法律时被迫承受更大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让法院相应地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导致此种变迁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与对政府的怀疑有关。这种怀疑对象既包括立法机关,也包括行政机关。法院对于政府的民主有效性、行为及其动机持有越来越多的怀疑,并最终影响了法院自身的立场;其二,与法院转向的历史有关。原旨主义在很长时间内都是最高法院的首要哲学。此种立场必然会使得法院与代表当下人民利益的民主政府机构之间形成紧张关系,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法院倾向于选择减少其对政府的尊让。但我想强调的是,恪守原旨主义实质上并未真正减少尊让,而只是把尊让的对象从政府转变为了历史上的制宪者。
挑战
最后,我想再提出几个尊让观点的变迁对美国公法形成的挑战。第一,这种不断变化的尊让立场能否与民主和分权原则相协调?第二,人们对专家的信任是否在不断下降?法院在专业问题的判断上究竟是否有取代专业行政机关的可能?第三,我们应该如何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法院选择持续灌溉自身的权力,对于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会有什么影响?第四,法官是否也会逐渐转变为类似于政客的角色?希望我们可以对这些问题作出思考。
评议环节
吴景键 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博士后研究人员:
我想对法律尊让或雪佛龙尊让在中国的学术史做一个简单梳理。雪佛龙原则最早是由王明阳教授引入中国的,然而法律尊让或者雪佛龙尊让在中国却很少受到关注。当我们讨论尊让时,前提是司法机关可以在整个政治结构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基于中国现实,整体上更恰当的描述或许是司法回避而非尊让。尊让理论则更多地被适用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场景中,法院通常会选择尊重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因在于,其一,中国法院根植在政治体系中,审查动力不同;其二,不同法院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并不统一,可能导致政策执行混乱;其三,法律规定的附带性审查标准模糊,尤其是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最后,我的问题是:结合您对美国事态发展的观察,最高法院对Tik Tok法案的态度会是什么样的?如果特朗普当选总统,最高法院对法律尊让的立场是否会再次转变?
Daniel B. Rodriguez:
第一个问题较为复杂,取决于很多因素。比如,这首先会受到下任总统人选的影响,如果特朗普当选总统,那他可能根本就不会签署法令。这就可能会涉及到今天所说的法律对总统权力的尊让问题。另外,如果法令生效,还可能会涉及是否存在合适的美国买家以及反垄断法的问题。这也就更可能会涉及行政法领域的尊让。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使是特朗普当选,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倾向也并不会受到影响。如果以比较悲观的态度来理解美国政治中的司法系统,或许当保守党控制了行政部门、总统、众议院和参议院后,保守派主导的最高法院可能会再次选择尊让,以此确保保守政策的实施。
钱坤 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博士后研究人员:
感谢Rodriguez教授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了美国政治体系运作模式以及不同机构之间的复杂互动。我想基于中国语境讨论一下司法部门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中国的司法机关作为政治角色而言是不够突出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最高法院尚无权进行合宪性审查。此外,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这就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某项决定,法院就应当接受。对于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言,即使其违反了上位法,法院也只能不予适用而不能直接否定其效力。但是,中国的最高法院却因为其有权制定司法解释而显得非常强大。这种司法解释被认为是有拘束力的,下级法院必须依据司法解释进行审判。此外,最高法院也明确表态其将遵循司法能动主义来适应政策,从而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的问题是:第一,美国社会分裂、两极分化与法律尊让立场的变化是否有关?第二,比例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对法律尊让的观点变迁有何影响?
Daniel B. Rodriguez:
对于第一个问题,最高法院在创造和拓展个人权利时应当非常谨慎地行使权力,否则很容易引起争议。特别是在最高法院作出有关堕胎权的判决之后,我担心的是由于政治的两极化,人们不再关注观点本身的完整性,而仅仅是关注最高法院是否应当介入。然而判断法院是否应当介入的原则是不确定的,即使同样是自由派人士,在不同的案件中也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观点。没有原则作为基准,就非常容易被政客动员,甚至发生攻击政府机构的事件。对于第二个问题,正如你所说的,比例原则确实会让权力向法院集中。我觉得更应该关注的是法院应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力。法院在行使权力时遵循原旨主义和文本主义是对立法机关不利的。因为我们不能期待任何国家的立法机关能预测未来的一切并以语言的方式事先解决这些问题。
左亦鲁 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助理教授:
您所举出的持枪权利、宗教自由以及同性恋权利这几个例子都属于“文化战争”领域。我的问题是,尊让减少是否只出现在与文化战争有关的领域?在传统领域当中是否也存在这种现象?
Daniel B. Rodriguez:
我很高兴您问到了这点。或许职业许可的例子可以很好的回答这个问题。一直以来,由于职业许可立法通常是立法机构在利益集团的影响下作出的,因而法院原则上会选择尊让。在过去差不多100年里,法院在诉讼中通常会对这些立法进行“合理基础审查”(rational basis test),然而一旦进行合理基础测试,就意味着政府赢了。但是这种情况却开始发生改变,一些州法院开始作出取消职业许可的判决。我想这就是一个属于传统领域而非文化战争领域的例子。
戴昕 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副教授: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法院对立法机关的尊让与对行政机关的尊让在程度上肯定是存在差别的。那法律尊让的对象有哪些?对不同对象的尊让模式又有什么不同?第二,美国法院原本被认为是中立、公正、不受政治影响的,这也是他们所声称的合法性来源。但是如今这一切都在被美国法院自身的行为所破坏。您对于如今法律尊让减弱趋势的看法到底是什么?
Daniel B. Rodriguez: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法律尊让的对象有四个,分别是国会、政府机构、总统和州议会。对于不同对象的尊让模式和程度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法院对于国会的尊让肯定是最多的,干预只能是最后的手段;对于政府机构和总统权力,则可能会涉及到雪佛龙原则和重大问题原则的适用;对于州议会,这可以说是法院实施干预的主要对象。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并不认为现在保守派主导的最高法院只关心如何扩大自己的权力以推动保守性原则。斯卡利亚(Scalia)大法官和很多支持他的人认为自由主义者这么多年在法院所做的事情是对法治的威胁。因为它几乎是没有原则的,且缺少坚实的宪法基础。在保守派看来,对于法治和宪法约束最好的保护来自于对历史和文本的理解与信守。如今的最高法院变得更加一致和保守,大法官们或许会继续遵循他们的准则和严格解释,而不在乎公众意见。但我认为,这可能一下子走太远了,也许有一些地方需要平衡和折中。
主讲嘉宾:
Daniel B. Rodriguez是美国西北大学的哈罗德·华盛顿讲席法学教授、荣誉院长、前法学院院长。他主要讲授宪法、行政法和财产法,研究领域主要涉及政府规制(特别是与新技术有关的政府规制)和美国法律体系中联邦与州的宪法权力关系。他的最新著作《Good Governing: The Police Power in the American States》将于2024年 6 月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