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全球教席学者、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教授、伯克利法律与技术中心创始人及联合主任Robert Merges举行了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AI工具对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影响”的学术讲座。讲座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助理教授边仁君主持,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高级研究员郝元、网投十大信誉排名长聘副教授戴昕和杨明担任评议人,校内外近百名听众参与其中,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要点。
Robert Merges:
当前学术界对AI的研究往往倾向于高屋建瓴,但我更倾向于从具体问题出发,关注AI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侵权责任以及专利法中的发明人身份问题,从这些具体的问题出发,逐步构建理论体系。
第一个议题涉及著作权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集在输入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如何应对这种侵害?争议点在于,训练集生成的输出内容与输入内容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输出内容确实是基于对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的复制而产生的,而且确实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侵害。
技术优先原则的拥护者会认为,这种伤害无足轻重,他们把技术的进步放在第一位,将著作权法视作阻碍技术进步的腐朽之物。从录像机发明的时代,到文件共享技术的出现,这种技术与著作权之争从未停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再次凸显了这一矛盾。我认为著作权侵权的伤害是真实存在的,承认这种伤害并不意味着反对技术发展,而是要找出解决方案。
当我们回到侵权法的视角,就会看到对类似问题已有了成熟的私法解决机制可供借鉴。这就像蒸汽机的发明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锅炉有时会爆炸伤人,所以我们会用产品责任法和侵权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著作权侵权尽管不会带来侵害人身权利,但AI生成物会挤占对原创作品的市场,导致大量以创作照片、音乐、电影等为生的人失去工作,这种伤害是不容忽视的。
在承认著作权侵权会带来伤害的基础上,我想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一个方案是建立著作权许可的市场交易机制,个体著作权人集合起来形成拥有大量著作权的集团,这样的集团能够与AI公司谈判并向它们提供付费授权。在司法判决中,必须避免直接将AI对著作权内容的使用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fair use)从而排除侵权,否则一旦平台被允许免费输入著作权内容,它们就再也不会为之付费了,这样一个交易市场也就不复存在。从技术层面,用户可以在其网页上设定“旗帜”,标明是否将其创作的内容授权AI训练。
第二个议题涉及专利法,当AI参与了发明的过程,发明人究竟是谁?在生命科学领域,AlphaFold、IgFold等人工智能工具已经实现突破式的飞跃,能够直接预测蛋白质结构。这些超级工具真正具备了构思一项发明的能力,而构思直接关系到发明人身份的认定,但当前美国专利法语境下构思只能来源于人类,这就造成了非常实际的问题,即当人工智能参与甚至主导专利的构思时,公司在申请专利时应如何列举专利发明人。
我认为可能的解决方案像郝元博士提议的那样,将美国专利法上“拟制的付诸实践”(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制度拓展至专利构思的问题,将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发明的人视为拟制的构思人(constructive conceiver),在维持以人为中心的发明人身份制度的同时,也将人工智能的贡献考虑在内。
评议环节:
郝元:美国判例法上,专利发明人的认定只看谁提出解决方案,而不看谁提出问题。而在人工智能的语境下,往往是人提出了一个问题,而AI提出解决方案。目前来看,识别因果关系并提出真正优秀的问题是人类相对于AI的比较优势所在。所以我认为专利法应该对问题的定义阶段、即提出非显而易见的问题予以关注。
杨明:在讨论人工智能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先建立三个基本原则,即技术最大化原则、成本与收益原则和人本主义原则。在著作权法相关的问题上,我认为我们应该将输入端和输出端结合起来考虑这个问题,而不仅仅从输入端来考虑,也要看输出端是否侵权。我同意从侵权法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借鉴产品责任法的严格责任等制度,运用法律规则来重新分配风险。在专利法相关的问题上,我认为人工智能是否对发明的构思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并非一个纯粹客观的问题,而是一种公共政策的选择。
戴昕:Merges教授倾向于从实际的具体问题出发,但我认为仍然需要思考其中的哲学问题,人工智能的出现实际上推动我们去思考人类创造力到底是什么,以前我们关注解决方案,而现在提出问题变得更加重要。
我想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您谈到将拥有的个体权利主张集合起来,与AI公司进行交易,但问题在于,如何建立这样一个有效的聚合中介?著作权领域的现状是大公司正在挤压个体创新者的生存空间,这样的许可市场是否真的会对你所关心的小人物有利?第二,即使我们实现了这种制度,使得著作权人短期内获得了一些收入,但这是否只是暂时的?这种情况也许只能持续几年,然后AI就不需要这些内容的输入了,他们最终还是只能转行。
Robert Merges:关于集体许可的问题,我认为有几种可能的模式:其一是集体诉讼,即针对一个特定的法律问题形成临时的利益集团并采取集体行动;其二是所有未被现有组织涵盖的著作权人可以组成一个剩余集体,授权许可所获收入归集体所有,并根据个体权利主张来分配;其三是让私人团体形成集体,通过法律予以激励。
针对您的第二个问题,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人工智能与人类创作者之间的竞赛中,人类是否注定要失败?我不知道,但我希望我们至少能进行一场公平的比赛。市场可能会分化为名人创作的内容和机器创作的内容,这将是一个更为赢者通吃的市场。进而产生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处理被取代的人?这显然是个大问题。
如果说先让著作权人牺牲一部分权利,之后再进行再分配,那么那些因此获利的利益集团就会变得过于强大,并阻碍再分配。所以我主张优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直到无法实现为止。
郝元:针对戴昕教授的问题,我认为在应对人工智能挑战时,我们不应该过于哲学化,而是立足于实际问题。但我同意您的观点,要解决这些挑战,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探讨哲学层面的问题。人工智能凸显了知识产权系统面临的长期挑战,即如何在保护原创和使公众能从创造性成果中获益之间取得平衡。人工智能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并非影响分配端,而是直接作用于创造端,这对人类而言是一个更大的威胁,因为在我看来,创造力是我们作为人的核心所在。我认为人工智能促使我们反思知识产权的工具属性,传统上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扩大产出、增进消费者福利,将人类的创造力视为手段,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类创造力是目的。
从人本主义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思考一些新的对策。例如,人工智能对发明人身份的挑战在于,出现了无发明人的发明(inverntorless invention),即发明的主要构思来自超级工具,而人类起到的作用仅仅是定义问题。应对这一问题,政策制定可能有三种可能的选择,一是将其置于公共领域,二是主张发明者无论是人还是人工智能都无关紧要,三是中间地带。功利主义者会支持第二种方案,而人本主义者则不认可。从消费者视角来看,发明人是人或人工智能确实不重要,但如果转移到发明人视角,这个问题就很重要。我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应该强调人本主义,因此我试图在发明人身份场景中,找到功利主义者和人本主义者之间的共同点,提出温和的折中方案,即拟制的构思者。
问答环节:
提问:Merges教授试图为人工智能公司和著作权所有者建立一个许可市场,那么如果那些初创人工智能公司负担不起交易成本,人工智能市场会被那些大型人工智能公司垄断吗?另一方面,如果许可费用太低,内容创作者就无法获得合理的费用,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Robert Merges:解决这个问题有几个可能的方案。如果你是一个正在开发人工智能平台的小公司,有多种方式可以兑现你的创新技术的价值,其中一种是建立一个完整的端到端的人工智能公司,这就需要你获得对输入内容的许可授权。另一种方案是,你可以选择将你的技术授权出去,或者找一个能负担交易成本的合作伙伴。这就像在制药行业,许多初创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临床测试和市场推广,因此,它们一开始就依赖于更大的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初创公司就无法成立。我们需要确保小型专业公司拥有专利保护,这样它们就可以有筹码与大公司进行合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技术开发与交易成本、运营成本分开来,从而帮助初创企业。如果你不想要合作伙伴,还可以依赖资本市场,比如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资本如果认可你的潜力,会为你提供资金来建立交易能力。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是有解决方案的,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这是一项必须支付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