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主办,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及网投十大信誉排名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协办的第六届北大商法圆桌会议在南京顺利举办。
本届会议以“制定商法典:新《公司法》实施问题与司法解释之修正”为主题,结合网投十大信誉排名蒋大兴教授团队起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修订——学者建议稿》,分设了“新公司法的效力范围与总则部分解释之修订”“公司设立和出资责任部分解释之修订”“公司治理部分解释之修订”“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解释之修订”“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及过渡期规则的修订建议”等五个单元议题。作为“北大法学120周年”纪念系列学术活动之一,本次会议邀请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界、法律界、市场监管与司法部门等主要代表共计一百四十余人参加,共同就高效贯彻新《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新《公司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促进修正相关司法解释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第一单元 大会致辞与主旨演讲
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副部长胡毅到场祝贺并主持开幕式。他强调,本次会议旨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共商《公司法》司法解释改善进路,共创法治美好未来,强交流、深探讨,助推新质生产力提升。
网投十大信誉排名院长郭雳、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分别为大会致辞。郭雳院长表示,北大商法圆桌会议是北大法学院的品牌活动,此次聚焦新《公司法》即将遇到的新旧衔接、条文适用与疑难争议等议题,无疑具有时代性和本土性,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增长息息相关,期待各位嘉宾各抒己见,为商事法治的进步提供助力。周继业会长指出,本次会议对完善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产权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在网投十大信誉排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的主持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后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建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林彬,先后为会议发表了主旨演讲。
赵旭东教授表示,本次《公司法》修改有许多重要突破和创新,更需要配套的司法解释,期待它也能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凝聚共识,对各种问题不回避、不躲闪;其次,应正确处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弥补公司法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不足,允许司法解释有更大的空间对实践做出回应;最后,司法解释可以充分吸收和反映公司法理论研究的成果。
李后龙院长结合江苏省的审判实践,指出公司的连环诉讼影响了公司的营利能力和声誉、消耗了司法资源,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能动治理,通过司法裁判和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企业合规、填补社会治理空白;并从诉的目的、合并维度、基本路径、具体建议等方面解决公司的连环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
刘建功院长强调了新《公司法》的修订是致力于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与司法活动、司法解释关系最大的就是商业纠纷解决及企业破产问题,对此有些制度在解释上可能存在着更符合营商环境的构建目标,包括出资加速到期、禁止令、临时管理人以及部分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度等。
范健教授强调了公司法作为私法的本质,以及商业自治和交易习惯的重要性。他指出商业创新经常需要突破既有法律规则的现实,而公司法主要遵循商法原则,因此应当以促进交易便利、促进商业繁荣为目的来解释和使用公司法。
周友苏教授主要谈论了控股股东与出资责任两个方面。其一,新《公司法》加大了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规制,强化了控股股东的责任,但是如何界定相对控股股东,是非常重要且实际的问题。其二,根据公司设立时设立人彼此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连带责任的范围也当限于设立阶段,而不应对公司成立以后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周林彬教授反思了我国公司法长期重实体规范的结果,深入探讨了公司法中的程序规则意识,以及它对于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他指出,程序性规则具有非终局性和过程性,完善和实施程序规则对于确保公司治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单元 新公司法的效力范围与总则部分解释之修订
本单元讨论新公司法的效力范围与总则部分解释之修订。其中,效力范围包括溯及适用的一般规定、何时空白溯及、何时有利溯及、何时具体溯及、公司法和民法典的适用关系以及公司法上的时效和期间。总则部分包括公司法上的特殊交易、关联交易的效力规则、滥用控制权的界定、公司法人格否认之界定、公司决议效力等,涉及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四)、(五),其中《学者建议稿》的溯及力部分条文多属新增加内容。本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慈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丁俊峰共同主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曹慧敏、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韩震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卫东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萌、港中旅集团华贸国际物流股份公司总法律顾问冯卫红、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赵磊、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温笑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丁勇、南京仲裁委办公室主任茹洋、江苏经贸学院法学院讲师沈晖等代表,分别就单元主题与《学者建议稿》进行了自由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第三单元 公司设立和出资责任部分解释之修订
本单元讨论公司设立和出资责任部分解释之修订,包括发起人责任、增资时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另行募集规则、对赌协议效力、股权和债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责任、股东失权、催缴责任、抽逃公司资产的界定、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涉及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旨在讨论复杂的股东出资责任如何进一步体系化。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现代法学》主编、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潘勇锋共同主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邹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黄伟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青、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小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詹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慧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岩岩、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劲、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钱玉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夏小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任启明、蔚来集团法务总监亓琳、新加坡Allen & Gledhill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冯璞、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潘华等代表,分别就单元主题和《学者建议稿》展开了自由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第四单元 公司治理部分解释之修订
本单元讨论公司治理部分解释之修订,包括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审计委员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实际控制人与执行公司事务的界定、股东代表诉讼等,主要条文涉及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与(四)。本单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蒋太仁,以及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健共同主持。
ICC China竞争委员会副主席尤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董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茂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院长周晔、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安时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刘江、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颜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明、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史留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李诗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薛前强、上市公司协会高级主办任雪彤等代表,分别就单元主题与《学者建议稿》条文,表达了各自的意见。
第五单元 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解释之修订
本单元讨论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解释之修订。其中,股权转让包括股东资格的界定、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权利的界定、瑕疵股权的转让情形、多重股权转让效力、优先购买权之行使等;公司解散和清算包括司法解散之事由、强制清算程序、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责任等,主要涉及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以及南京海事法院执行局局长王蕴共同主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司继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团队团队长陈克、扬中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丁剑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晓静、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章恒筑、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赵玉、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艳丽、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沈朝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周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编审龚浩川、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华亮、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韩小东、德国汉高集团北亚区高级法律顾问程晓溪、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法律部副总经理周艳婷、江苏省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姜美玲、康达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主任王文德等参会代表,就单元主题和《学者建议稿》进行了自由讨论,并发表了观点与建议。
第六单元 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及过渡期规则的修订建议
本单元讨论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及过渡期规则的设计,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旨在通过科学设定过渡期措施,促使企业改进公司治理、强化风险应对措施,便利新《公司法》之实施。本单元由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李晓林,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共同主持。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与风险监管局局长戴敏、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徐晓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法律顾问黄昕瑞、江苏省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乔博、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王建明、红豆集团法律部王小、国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玲、新华日报社高级编辑孙劲松、苏宁易购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吴振兴、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审计法务部总经理席宁、南京市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柳鹰、江苏省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陈彦希、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晓海等代表,就单元主题进行了自由交流,表达了对新《公司法》实施的期待与建议。
总结
最后,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的主持下,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魏青松,为本次会议进行总结。网投十大信誉排名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负责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修订——学者建议稿》起草团队负责人蒋大兴教授进行了闭幕致辞。
林一英副处长从抽逃出资规定、出资财产、股东失权与审计委员会等几个热点问题归纳了争议较大的内容。她表示,会议形式新颖、民主,参会代表能够获得充分的发言机会,而且全流程地对公司法实施中的设立、出资、治理、解散、清算等规则展开了深入讨论,贡献了许多宝贵的思想。
曹兴权教授表示,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些需要解释,二是如何进行解释。对于如何解释是有利于当事人的,需注意三点:要确定解释的视角,考虑是为了满足谁的需要;要关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个别解释与体系解释之间的冲突;要综合考虑多方需求,也要注重法理。《学者建议稿》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
魏青松会长总结了本次会议的意义,指出《公司法》对于商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至关重要,本届北大商法圆桌会议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之修订为主题,成果丰硕,必将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规则提供参考,也必将为未来的商业发展和实践提供理论指引!
蒋大兴教授表示,所有的学术观点都只是建议,可能比较幼稚,甚至是空想,但这恰好是学术的价值与意义所在。北大商法圆桌会议自成立以来,不断推进自由讨论与学术开放,各界法律同仁在努力达成共识。他感谢与会嘉宾的参与和批评,感谢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与北大法宝的支持。明年的会议将回到商法典的背景下,继续推动制订商法典。
(供稿人:莫志、龙泓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