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7日下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Stephen A. Cozen法学讲席教授、政治学教授、东亚研究中心主任、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亚洲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任、外交政策研究所亚洲项目主任Jacques deLisle以“美国法院中的中国法:模式复杂、挑战重重”为主题开展了一场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副教授陈一峰主持,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副教授陈若英、助理教授曹志勋作为评议人参加了讲座。讲座吸引了校内外百余名师生线上参与,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Jacques deLisle:
目前,美国法院中涉及中国法的案件数量庞大,可以检索到大约3000个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中国法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大部分都是过去二十年间出现的。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美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大幅增长。案件基本出现在联邦法院,因为他们涉及国际法或者跨国法,也因为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的住址或国籍在中国,另一方在美国。于是,美国法院根据“异籍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原则管辖案件。在非普通法国家中,与中国有关的案件显然是美国法院处理的数量最多的情况。
所以,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中国法是如何进入美国法院,进而进入美国法的?相对来说,中国法很少成为裁定一个案件的依据。那么,为什么我们有涉及中国当事方在中国的行为的案件,但是当他们进入美国法院以后,案件不是依靠中国法裁决的?原因之一是,在美国法和中国法上,合同双方都经常在合意基础上选择可适用的法律。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当事方很少选择中国法。在这些案件中,通常总是有一个外国当事方和一个中国当事方,而外国当事人不希望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法难以了解,或者他们认为中国法有偏好中国的倾向。此外,出于实际考虑,美国法院适用中国法也更困难,他们对中国法并不熟悉。认为中国法应该适用于某个案件通常也意味着认为中国法院更适合受理本案。这可能导致美国法院以各种理由,特别是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受理该案。所以,美国法院实践中很少根据中国法裁决。
有一些情况下,如专利侵权是否存在、合同争端等,美国法院是适用中国法的。不过,我今天要关注的主要是另一种案件。这些案件中,中国法并不被用来作为裁判依据,但是以一种很重要的方式进入了美国的程序:首先,一些案件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旨在将案件提交仲裁程序,如果一方声称仲裁条款根据中国法有缺陷,是否执行仲裁裁决。在决定这些条款是否有效时,法院会参考中国的仲裁法。第二种情况是美国是否对被告是中国或中国国家机关的案件有管辖权,法院分析的时候有时候会用到中国法。第三,在涉及联邦法院异籍管辖权时,美国法院参考中国法上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来确定管辖权是否存在。另外,偶尔会出现一些程序问题,比如中方送达的方式是否恰当等问题涉及了美国法院所关注的正当程序要求。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法院有很大自由裁量权。例如,美国法上的国家行为学说涉及法院是否要对一个国家在国内采取的行政行为进行二次评估。法院在维生素C案(Vitamin C Case)和氧化镁案(Magnesite Case)中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还有一些美国法院的案件涉及到了政治问题,使法院可能会干预美国政府权限内的外交行为。中国当事人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案》起诉中国政府或其代理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美国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受理一些案件。在美国法上,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中国法院是否是一个充分的、可替代的法院。很大程度上,这种分析涉及到中国法和同一问题上的美国法实体上是否足够类似。此时美国法院就会对中国的实体规则,比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揭开公司面纱进行分析。此外,不方便法院原则可能还涉及美国法院分析中国法院的裁判水平,包括法官素质、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国家干预等,是否足以形成自己的可替代法院。公共和私人利益也是不方便法院原则行使所需要评估的。
而关于中国法院的裁判水平的判断,还存在很大的争论。我们该看一个法院历史的还是现在的情况?我们是专门研究某一地区、某一省份的法院,还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之间的差异?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交由专门法庭审理?是否有证据表明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存在不称职或偏见?这些问题都非常具体。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进行有条件的驳回,也就是说,他们不会完全驳回案件,而是判断中国法院之后是否确实提供了一个充分和可替代的救济。
下一个主要问题是美国法院关于法律选择的分析。即使在美国法院最终认定美国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也往往允许双方根据中国法提出主张,讨论中国法的内容。这是因为法院在获得更多信息之前,可能无法确定要适用哪国法。这时会考虑,如果美国法律适用,会发生什么?如果中国法律适用,会发生什么?因此,在这些案件中,美国法院通常会深入评估中国法。
还有一些案件中,法院用中国法解决了一些根据美国法是案件的核心的问题。比如中国法上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和越权行为的效力。这些情况要求美国法院适用美国公司法,分析何时刺破公司面纱等。但要回答这个美国法律问题,法院必须深入了解中国公司法,包括股东权力的规定、会议对董事会的规定、董事对经理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和所有者在中国公司法下的义务问题等。中国法律决定了一些事实性的基本问题,法院进而根据美国法得出结论。
在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可能在美国法院寻求执行判决。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里,美国法院每年大约有一到两起案件涉及执行中国判决的请求。基本上出现的问题是,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判决作出国是否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和强制的。这引发了一场争论,一些人可能说,中国的最终法院判决也很容易因政治原因而被忽视。不执行判决的另一个原因是,判决形成的过程总体上不符合美国的正当程序标准。这让我们回到了法庭裁判水平和偏见的问题上。或者,如果美国法院认为执行判决与美国公共政策相抵触,则将拒绝执行外国判决,包括中国判决。
中国法律有时可以、有时不能进入美国法。关键问题之一是确定中国法是什么内容。这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可以看到,美国法院非常关注中国法正式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别。比如,如何理解规范性文件、法院判决、政府政策。第二,美国法院是只关注书本上的法律,还是关注实践中的法律,这是不确定的。第三,虽然中国有法律位阶,但是这个系统可能很混乱。有时上位法已经改变,原来的下位法却没有改变。有时,仅仅是中国法律的语言就可能带来挑战,比如应当和必须的含义。谁来决定中国法律是什么,由谁来解释?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院转变为将中国法视为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于是,专家证人对法律的解读对法院的决策起到影响。
总结来说,美国法院在所有这些问题的方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即使在看起来非常类似的案件中也是如此。然而,有一些趋势我认为是存在问题的。推动涉及中国法的美国法院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两国经济和社会之间日益加深的相互依存,两个法律体系之间、两个国家的摩擦在变大,可能导致未来出现更多争端。其次,美国法院受到中美关系恶化的政治环境的影响,本身也越来越具有政治性。现在,对中国的看法比过去更加负面。在某些情况下,美国法院明确要求政府评估中国的人权状况。也许从长远来看,最重要的是,在美国法院,就像在美国法律界一样,他们在处理中国法时变得越来越谨慎,这显然会使禁令和判决执行等复杂化。
陈若英:
美国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确禁止在其国内法院适用外国法,而一些州和联邦没有。那么,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不同州之间的差异是如何形成的?这些是否涉及国际法问题?此外,一些普通法国家,比如英国和新加坡在处理外国法时,会考虑其他国家对外国法的看法。美国是否有这种做法?
Jacques deLisle:
据我所知,没有那种州法院决定可以适用中国法,但是因为州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中国法的案例。可能是因为这些案件大多是联邦法院的案件。另外,一些州的法律不是完全禁止外国法适用。
关于第二个问题,美国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关注其他法院如何处理适用外国法律——其实不是很多。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法院的职责是适用美国法律,要是适用外国法,那在任何问题上,都能找到支持各种主张的外国法。这是斯卡利亚的观点。而布雷耶(Breyer)的看法相反。我更加支持后者的观点。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有时会参考外国法律和实践,包括中国的法律和实践。
曹志勋:
在讨论适用外国法的时候,我们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是谁来提供外国法,谁就外国法举证,我认为这在适用外国法时是一个重要问题。此外,怎么处理不同国家内的正当程序也值得分析,因为涉及他们对不同的制度目标的认识,以及不同的文化、政治经济背景。第三,法院除了考虑外国的实体法,他们怎么看待当事人就程序进行安排的协议也是学界讨论的重要话题。
我的问题是,国家间政治的因素能否为理解美国法院中的中国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以及,在案件审理中,法律专家证人的角色应该是什么?
Jacques deLisle:
法律专业证人确实对审理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选择什么样的专家证人、以及怎么处理不同的专家证人的意见存在不确定性。美国的诉讼制度是对抗制,这使问题更加复杂了。
关于程序协议,我认为这可以很好地解决一些混乱的问题。选择仲裁的另一个好处是容易得到执行。
正当程序问题在执行外国判决方面非常重要。在大多数美国州或联邦法中,缺乏正当程序、缺乏管辖权等都是不执行外国判决的明确依据。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风险。
考虑政治因素是有意义的。特朗普政府以来,美国对中国法律的看法日趋负面,这确实导致美国法院承认中国法和中国判决出现了更多挑战。
主讲人简介:
Jacques deLisle 教授的学术作品曾发表在《当代中国》《Orbis》《亚洲政策》及其它外交事务和区域研究的期刊、法律评论、跨学科专著和媒体。他的研究聚焦于中国参与国际法律和政治秩序的构建、中国国内的法律改革和法治问题以及中美关系。他参与合编的著作有《致富光荣》《中国的全球角色》《新媒体、互联网和不断变化的中国》《中国的挑战》等。他曾多次受聘作为中国法专家证人,为美国政府、各类非政府组织提供有关中国法律和司法改革的咨询。他还曾任前大法官 Stephen Breyer 的法官助理和美国司法部法律咨询办公室律师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