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全球教席、美国佩伯代因大学 William H. Webster 讲席法学教授、施特劳斯争议解决学院教授Thomas J. Stipanowich以“商事仲裁中的利益冲突与信息披露”为主题开展了一场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副教授高薇主持。近百名校内外听众通过腾讯会议平台参与讲座,享受了一场学术盛宴。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Thomas J. Stipanowich: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并且常常引发各种问题。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很复杂,通常有一系列的标准以供参考,包括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仲裁法(Arbitration Laws)和一些专门的道德准则(Ethics Standards)。仲裁规则如ICC Rules和LCIA Rules等,经常被纳入当事人的合同中。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 美国的如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中国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均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此外,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IBA)制定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是一份详细而清晰的指引文件,我认为它目前也是一个判断仲裁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十分实用。
关于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首先,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仲裁员参加仲裁,以及仲裁能否顺利进行十分重要。一方面,我们认为仲裁应该保障公平性。虽然仲裁庭与法庭有区别,但它像法庭一样,需要从根本上保证公平。另一方面,当事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他们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而在大多数地方,仲裁员都是非常专业的,并且往往是律师或者退休的法官,或者具有某些特定的商业背景、其他技术专业背景的专家。但是,这个圈子是相对较小的,大家也互相认识。此外,推翻裁决有较大实践和法律上的限制。由此,这就更需要仲裁员提前披露信息和利益关系。而信息披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困境。
然而,什么是需要披露的?我想重点聊聊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相关的内容和标准都可以从网上找到,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基本上详细列明了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和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是作为一套标准存在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软法标准(Soft-Law Standards)。它虽然只是软法标准,但是它的影响力十分巨大。它将所有的关系、情景、利益冲突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给出了例子,把四种情况分成了三种颜色,包括红色区的两种,橙色区一种和绿色区一种。首先,绿色行为的名单是不用公开且披露的。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会跟他人产生一些联系,绿色区的这种联系很有可能是这种联系已经过了很长时间,或者你们在一个很大的组织一起任职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这种联系其实不大,也不会有很多实质性影响。在红色名单中的事项,就比较重要了,这些是你必须要披露并且要主动公开的事项。红色区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可弃权的红色清单(Non-Waivable Red List),一部分是可弃权的红色清单(Waivable Red List)。举例来说,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出于对仲裁员的了解和信任,即便仲裁员曾当过另一方的律师或者其他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反对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固定的,所以一旦异议权利被放弃,后面程序中也不再有机会对仲裁员提出异议。但是,有些情景是仲裁员必须要披露且必须要回避的,这就是不可弃权的红色清单。橙色清单作为居中的情况,作为可以被披露的情况,通常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仲裁员可以选择是否要披露橙色清单中的情况。
除了这些之外,一个合格的仲裁员不应该只依照道德规范行事。以下几个问题也应该考虑:首先,我在道德上能接受委任为仲裁员吗?还是说,只有当我完全确信我能做更多的事情时,我才应该接受仲裁员的任命。其次应该考虑,我能公正地为当事人服务吗?这包括我是否可以独立于当事人,潜在证人和其他仲裁员,独立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接着,我是否有能力为当事人服务,这其实是仲裁员能力是否足够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作为一个仲裁员,相信我有足够能力担任仲裁员,作为专家进行裁决。最后,我是否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活动。这是国际仲裁中的一个大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仲裁员由于时间不足够,其实不应该接手一些案子。但由于他们很受欢迎,当事人也坚持选择他们作为仲裁员,他们就接了案子。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就会因为仲裁员过于繁忙,拖延很长时间。这里也建议大家关注一下美国的《商业纠纷中仲裁员的道德规范》(Code of Ethics for Arbitrators in Commercial Disputes),里面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是另一项十分重要的规则。其中,第十一条指出,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在与此指定有关的洽谈中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任何情况。且仲裁员应自其被指定之日起,并在整个仲裁程序期间,毫无延迟地向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员披露此种情况,除非此种情况已由其告知各方当事人。这位其中包括两个关键信息,即“正当理由”(justifiable doubts)和“持续性的义务”(ongoing obligation)。若仲裁员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披露这些必要的信息,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一系列附带理由的异议。UNCITRAL的仲裁规则与大多数仲裁机构规则如ICC仲裁规则、CIETAC仲裁规则不尽相同,主要是由于UNCITRAL没有一个综合的行政部门。
新的问题是,如果仲裁员因为异议而回避,导致出现了仲裁庭空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如果在没有相关的规则但是仲裁庭又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局面会比较混乱。幸运的是,大多数仲裁机构都有相关的规则应对和处理仲裁员的回避、辞职或免职以及空缺职位的情况。而当事人如果选择此仲裁机构,就说明其也认可这种处理职位空缺的方式。这也从侧面解释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替换仲裁员,或者在三人仲裁庭中,即便有仲裁员缺席,仲裁仍能继续进行。
高薇:信息披露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仲裁是一个俱乐部,一个闭合的俱乐部。在里面,大家都互相认识,所以必须要有一些机制来解决仲裁员的公正性问题。我们不能等到这个“墙”建好,否则就太晚了。
提问一:我想请问您的是,假如我们在同一个仲裁程序中,您作为仲裁员,而我是当事人的律师,我们已经熟识了,您认为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披露我们之间的关系吗?如果代理律师是您的学生,也需要披露吗?
Thomas J. Stipanowich:答案是肯定的。我个人在实践中就是尽量多披露。披露对仲裁员的帮助十分巨大。举例来说,若我与双方都有关系,这是最好的情况,因为这样不但显得我很可靠,还显得我十分重要。更重要的是,你作为仲裁员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做好裁决,不留下任何遗留问题。同时,作为仲裁员,也非常希望自己做出的裁决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不是被挑战。
提问二:为了避免披露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披露是越多越好吗?
Thomas J. Stipanowich:这是肯定的。就实际问题而言,广而告之是明智的做法。因为这样可以防止你的裁决被挑战或者撤销。同时,我认为这也有助于消除误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有助于证明仲裁员的资格。大多数仲裁员都是这样做的。
提问三:众多关于仲裁员的道德标准中,有仲裁机构的规则和各个国家的仲裁法、各种协会制定的仲裁规范,那么当他们产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Thomas J. Stipanowich:这取决于时机(Timing)。首先,如果你是一名仲裁员,你被要求为一个案件服务,在成为仲裁员之前要依照你操作的规则自我审视。如果道德准则或者规范与你个人的标准不一致,就不应该继续担任仲裁员。那这个时候,根本不需要为披露而烦恼。通常,你首先要看的是仲裁规则。有时候,法律可能会起作用。一个仲裁员应该考虑:可能适用的标准是什么;仲裁规则是什么;在此背景下,考虑到案件本身,有哪些法律可能会发挥作用;最后,作为一名仲裁员,有什么具体的道德标准是我应该遵循的吗?以上这些道德标准都可能涉及,取决于时机。
提问四:当事人挑选仲裁员时,在众多仲裁员具备品质里,如声誉、专业、常识等,哪一项更为重要?
Thomas J. Stipanowich:这个问题有点棘手。声誉当然是很重要的,仲裁员是否公平,能否公正地做出裁决,这当然是最重要的参考项。然而有些时候,在国际仲裁中,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可能会有特别的考虑。比如,如果仲裁员熟练的掌握双方的语言,这就可以大大减少翻译的误差;又或者仲裁员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文化背景,他可能会对案件有更深刻的理解,这也会使仲裁进行的更顺利。
提问五:网上在线仲裁有什么最新的发展吗?
Thomas J. Stipanowich:我认为这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首先,网上仲裁有了许多新的标准,各大仲裁机构都在推出新的关于网上仲裁的规定。其次,网上在线仲裁由于疫情,适用非常广泛。再次,在美国,或者在一些国际案件中,因为有很多听证会前的程序,拖延问题十分严重,但是在线仲裁发展之后,仲裁程序整体推进的十分迅速。除此之外,网上技术的运用带来了很多好处,我知道很多法院都开展了网上纠纷解决试点。它可以让更多人参与到小额索赔或者涉及家庭问题的法庭程序中。在疫情时代,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开讲学者简介:
Thomas J. Stipanowich 教授是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全球教席,他在加入佩伯代因大学之前,曾任位于纽约的冲突预防与解决学院(CPR)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该机构为解决商业争议提供新视野、新方法。在他的领导下, 该机构扩展了在欧盟和中国的业务, 包括与中国贸促会联合成立了中美商事调解中心,召开了首届欧洲商事调解大会。2008 年,他获得了“阿勒姆伯特-瑞文奖”(美国律师协会争议解决部给予该领域做出杰出贡献人士的荣誉)。2016 年,他获得了冲突预防与解决学院的“詹姆斯·亨利奖”(该奖项用于表彰“在解决争议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他的论著超过五十部,包括被美国最高法院和许多其他联邦和州法院援引的五卷本《联邦仲裁法:联邦仲裁法上的协议、裁决和补救措施》。他是跨国仲裁研究所学术顾问组成员和美国法律研究院《美国国际仲裁法重述》顾问组成员,还领导争议解决混合模式国际工作小组,探索仲裁和以解决为导向的调解之间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