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全球教席、前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Kimmo Nuotio以“作为跨国法的刑法”为主题开展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助理教授王华伟主持,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副教授江溯、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张梓弦、吕翰岳担任评议人,校内外近百名师生参与受益。
Kimmo Nuotio是前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他目前为战略研究委员会主席(任期2019-2021),曾任欧洲大学研究所法律系让·莫奈研究员。Nuotio教授曾主管芬兰教育部和芬兰科学院资助的全国法律博士项目,他还曾担任芬兰艺术大学的董事会成员、亚历山大学院的董事会主席、多伦多大学和鲁汶大学的访问教授。
他的研究主题包括: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刑法现代化、北欧、欧洲和国际刑法、刑法跨国化、欧洲法律一体化、风险社会、福利国家、安全、政治哲学与法律、刑法与文化多样性等。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对话。
Kimmo Nuotio:尽管刑法具有显著的国内法属性,但却是研究跨国法与国际法的良好领域,这是由其特定特征——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大量细致的成文法为研究不同领域的法律提供了便利。软法在跨国层面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有必要区分两种对国际刑法的不同理解:国际刑法本体法(也被称为核心犯罪体系,如罗马规约确定的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侵略罪、战争罪等)与广义上的国际刑法(各国之间基于条约确定的犯罪体系)。一种常见于普通法的观点是,国际刑法是独立于国内法的立法现象,包括违反了国际法核心价值的国际犯罪以及自纽伦堡审判以来为国际社会所承认的个人负有责任的犯罪。大陆法的观点则认为,国际刑法(Völkerstrafrecht)解决的是国内法律秩序可能延伸到本国领土之外的问题。因此,在大陆法的理解中,国际刑法本体法的诞生是革命性的,因为这意味着这部分国际刑法在某种程度上切断了与国内法律秩序的联系。
跨国刑法既不同于国内法,也不同于国际刑法本体法。Neil Boister的理解是,跨国刑法仅关乎各国需要合作解决的跨境犯罪问题,其针对的是营利性的跨国犯罪市场,如有组织犯罪、非法交易等。他认为,国际刑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而跨国刑法则是条约法的一部分,具有相当的技术性,也因此没有吸引大量系统的法律研究。在Boister看来,跨国刑法解决的仍然是国内法层面上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与国际刑法相比,跨国刑法与政治的联系并不如此紧密,但强国仍有相当的话语权。跨国刑法需要得到规训以实现其成为全球性法律的可能,而不仅仅再是西方主导的形式。另外,通过讨论恐怖主义犯罪与近年来在欧洲备受关注的跨境贩卖人口犯罪的性质,可以看出事实上跨境犯罪存在不同的动机而非仅仅由利益驱动。
欧盟各国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发展出了一套欧洲刑法框架。欧盟十分关注Boister提出的关于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以及针对国内安全、边境控制的跨境犯罪等问题。欧洲刑法致力于追求实效,使得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发展,并关注有关自由、安全与公平的问题。欧洲刑法是“进步的”跨国法,有着欧洲宪法、人权法的保障、高效的执行机制、政府间的交流机制和程序上的保障。
是否有可能制定代表全球各国及其人民利益的跨国刑法?如果将跨国法与国内刑法相比较,前者是框架性的、支离破碎的,但它仍然是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欧洲刑法以欧洲宪法和各国的刑法传统为基础,但同时也对跨国刑法起到重要的启示作用。进一步地,从跨国刑法中发展出全球性的刑法是可行的,我们可以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背景下看待全球刑法。关于跨国刑法的判例可以帮助我们看到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不足之处,并有助于制定更好的法律和政策。
江溯:刑法很少作为跨国法出现,但犯罪可能超越国界,形成跨国犯罪或国际性犯罪,例如跨境人口贩运、网络犯罪等。国际社会需要合作来应对这些犯罪,刑事法也需要发展出有别于国际刑法的关于跨国刑法的分支。以网络犯罪为例,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出现在国际层面上而非仅仅是国内问题。欧洲理事会颁布了关于网络犯罪的《网络犯罪公约》,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是该公约的成员;联合国工作组也在制定相关文件,但其能否被所有国家接受并全球性地适用仍然存疑。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国际合作在打击跨国犯罪中的重要性,但仍然存在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障碍。不过由于跨境犯罪影响着每个国家的利益,接受并加入这些条约的趋势是在不断增强的。
张梓弦:过去,国际刑法与跨国法在亚洲领域研究较少。在日本,往往由国际法教授阐述相关条约与基本原则,最近几年日本的刑法学者也开始关注国际刑法,但该研究主要集中于核心意义上的国际刑法。不过,越来越多的有关欧洲刑法的学术论文正在被翻译到日本与中国,有关跨国刑法(至少是欧洲刑法)的研究对亚洲学者而言已经不再如此陌生。
但讨论亚洲国家是否可能发展出类似欧洲这样成熟的“亚洲刑法”体系,进一步地,其是否能加入“全球刑法”的阵营还为时尚早。首先,亚洲国家间的关系与欧洲国家不同,尤其是在二战后的历史进程与地理区隔上。其次,东亚国家的国内法和司法制度迥异,即使是简单的双边引渡协议也很少存在。最后,各国在国际公约影响下对国内实体法的修正也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趋势。总而言之,跨国刑法在亚洲的发展前景并不明朗。
吕翰岳:欧盟框架下的欧洲刑法展现了有关跨国刑法的问题。但在中国,问题可能更加复杂。中国的大陆、香港、澳门行政特区和台湾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不同的法律系统,亦即,存在着“跨区刑法”的概念和问题。跨区刑法与跨国刑法一样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技术性的,也同样并非完全政治无涉的。因此,全球性刑法的创设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无法预见其未来。
Kimmo Nuotio:关于网络犯罪问题,不同的条约有不同的关注点。《网络犯罪公约》能够发挥何种作用,网络犯罪问题到底何去何从需要拭目以待。亚洲国家与地区间联系并不如此紧密,但我对跨区刑法及全球刑法的发展预期与其说是过于乐观的,不如讲是现实的。我们应当给世界一个解决问题与达成共识的机会。尽管政治问题值得关注,但实践的需求会促使国家之间谋求相互的合作。面对全球性的挑战,如气候变化、网络犯罪、跨境人口贩卖,我们需要将法律的情势与进程置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研究,每个国家都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而很难单独解决所有问题。
听众提问:如何避免跨国刑法中的政治力量竞争?如何克服语言和文化上的障碍?如何发现跨国刑法的规范性资源?
Kimmo Nuotio:政治力量的竞争的确可能成为跨国刑法发展的阻碍,即使欧洲国家之间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我们应当尽可能将共识建立在法治、人权、正当程序等基础之上。语言与文化历史背景上的差异与法律交流相伴相生,这一问题并不容易克服,我们需要尽可能阅读和了解比较法相关的材料。跨国刑法的规范性资源应当从最基本的因素中探寻,最初我们认为跨国刑法具有相当的技术性,但在过去二十年欧洲刑法的发展与研究历程中,我们发现了存在相通的公正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