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7日至9月8日,第四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制定商法典——公司法的全盘修订:具体条文建议”,会议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网投十大信誉排名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办,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千湖资智(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首善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全国各地知名专家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就《公司法》具体条文的修订进行主题发言和观点评论。
论坛共分为八个单元。第一单位为“大会致辞和主旨发言”,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刘凯湘教授主持。首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孙立军处长为本次会议致辞,他代表中国法学会预祝论坛圆满成功,并指出《公司法》是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其完善与全盘修订体现出实践价值和问题意识。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杨合庆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林文学庭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陈烨副局长进行了本次会议的基调演讲。杨合庆副主任对现阶段《公司法》修改工作的简要情况进行介绍,认为《公司法》的全面修订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林文学庭长表示在修订《公司法》时需努力将司法实践上升到法律、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并吸收各国先进成果,体现中国大国气象。陈烨副局长对我国公司设立情况、商事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予以介绍,她指出应加强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应进一步明确,并需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进行研究。
随后,第一单元的各位专家学者进行了主旨发言。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提出《公司法》修订过程中需梳理出活跃条框、争议条款和空白条款,并需关注公司法定形式问题、法人制度问题、法定代表人问题和董监高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虞政平法官介绍最高院在审判中遇到有关对赌协议、公司担保的争议,提出新的一轮《公司法》改革要关注中国特色法律制度(如票号制度),直视现实问题,把握国情和借鉴经验。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指出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完成出资,并需注意股东的利益平衡,引入股东欺压的概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认为《公司法》为一部投资驱动法和反欺诈法,其修订应更多地参照以信托为基础的英美法。
第二单位为“公司法总则部分之修订”,由朱慈蕴教授主持,共有八位专家学者进行发言,三位专家学者予以评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表示应将各种企业形态进行整合,制作一部公司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蒋太仁庭长提出分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并建议修订《公司法》第20条让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分析《公司法》总则的历史变迁,认为总则的条文设计应另辟新路,不宜与《民法总则》进行重复规定。国家法官学院胡田野教授指出《公司法》修订需明确为谁而立,理清基本精神,并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深圳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钟鑫副局长从实践出发,建议修订《公司法》第198条,并建议增加简易注销程序和除名制度。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刘燕教授以海富案和美国的相关案例为视角,讨论资本维持、减资、回购等问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李清池教授从《公司法》第19条出发,认为政治控制有助于缓解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代理成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指出作为《公司法》核心条款的第3条过分关注公司财产而忽略公司独立人格,应予以改正。
在评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认为现行《公司法》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其修订应将重点放至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研究员指出《公司法》中存在许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以应用的“抽屉条文”,故修订中应注意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景善教授介绍日本《公司法》,讨论在借鉴日本相关制度(如事业转让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单元为“公司资本与融制度之修订”,由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周友苏研究员主持,共有九位专家学者发言,两位专家学者予以评析。朱慈蕴教授从认缴制的实质出发对其改革提出建议,并提出应许可人力资本的出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刘建功庭长对公司清算责任的问题予以讨论,并指出破产成本过高的问题可能在现实中并不会发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段晓娟副庭长赞同赵磊研究员的观点,认为应强调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并应制定宣誓性条款。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指出今天的《公司法》修订不应是对某个条款的补充,而是从资本变革、资本制度、分类治理等全方位的大变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盛学军教授表示诸如基本目标之类的《公司法》基础性问题需要挖掘,并认为我国的公司财务规则应进行改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认为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我国,认缴制的改革实属错位,对其修订有所必要。司法部立法二局商贸处安宁处长从其实际工作中讨论了外商投资与公司的问题,认为《公司法》修订需与《外资企业法》相衔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指出在认缴制下股东的认缴资本构成对公司的实质担保,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并提出需构建“受益股东”的概念。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丁勇副教授解析了股东为何设置超长出资期限的原因,认为应将有关要求出资期限的规定予以删除。
在评论环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讨论公司资本制度和人力资本出资问题,并指出需简化现实中股份资格的取得问题。中南大学法学院龚博副教授指出应丰富公司的组织类型,如设置社会公司。
第四单元为“公司组织机构行为规则之修订”,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主持,共有九位专家学者发言,三位专家学者评论。周友苏研究员认为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权利配置,都和公司自治和法律管制紧密相关,《公司法》修订中应注意立法成本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提出《公司法》修订有四美标准,它们分别是理念美、规范的合理性与完备性之美、立法技术美和语言美。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指出《公司法》修订需理清假设起点,这有利于分清我国究竟是实施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任自力教授从《保险法》的角度出发,指出保险公司的组织形态需得到《公司法》的关注。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安全管理总部史迎春法务总裁认为时代发展、创新成为了必然的选择,人力资本应得以认可,资本应当让位于科技。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伍坚副教授指出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统一使用发起人的概念,并指出《公司法》要讲究语言美,不宜啰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夏东霞合伙人谈论了对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定的看法,认为《公司法》第63条和第20条都适用于该类型公司。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李诗鸿谈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并表示在我国构建董事会中心主义可能成本过高。山东政法学院张羽晓讲师指出目前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过窄,导致股东查阅、复制权不能满足股东的合理目的,故应明确股东查阅权的合理目的条款。
在评论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副教授指出目前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方案都并不成功,为了加强公司治理,在国有企业中应加强党纪,而在民营企业中应控制大股东的投票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梁爽副教授表示如要重构董事会构造的话,应明确强制性规则和非强制性规则的划分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任启明讲师提出虽然我国具有更多的小企业,但以其为模型改变构建《公司法》会给大公司带来过大的成本,值得商榷。
第五单元为“公司组织机构行为规则之修订”,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主持,共有八位专家学者发言,三位专家学者评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段晓娟副庭长指出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做好充分讨论的情况下,贸然去作颠覆性的改革并不合理。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以关联交易为对象,阐述了自己对相关条文的看法,并提出了有关修订思路。网投十大信誉排名许德峰教授赞同任启明讲师的观点,认为《公司法》改革应以股份公司或公众公司为典型,而不是现在的有限公司为典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从论坛的总主题出发,探讨了自己对民商事区分的看法。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袁坚总裁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并指出信息披露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国家检察官学院赵玉副教授指出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应关注公司自由的边界、公司行为的受众和《公司法》修订任务等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余斌助理教授提出立法上可以把减资公告列入公告范围,没有履行这个公示义务就要处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赵忠奎讲师认为人力资本应作为出资方式,并建议增加股东变更登记的异议登记请求权。
在评论环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朱芸阳副教授指出《公司法》修订要切合实际数据,找出《公司法》的真问题进行相应修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吟副教授认为现有公司分类并不科学,以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规模大小和公众性强弱来区分公司或者更加科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金晓文讲师指出对于关联交易的问题,应更加注重实质公平,这比单纯从满足程序公平上有更多进步性。
第六单元为“公司组织变动及退出规则之修订”,由蒋太仁庭长主持,共有五位专家学者发言,三位专家学者评论。重庆大学法学院张舫教授指出实践中有许多小公司消亡时,利用公司的退出制度来逃避债务,故应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周家开副庭长从审判实践出发,建议公司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协调。中伦律师事务所张保生合伙人指出公司控制权争夺由于法律救济不力导致公司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应得以重视和解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杨姗副教授表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在现实中被混淆,建议可删除《公司法》第152条。刘建功庭长认为股东的磋商会破解公司僵局,立法无需作更多的规定。
在评论环节,兰州大学法学院宋鹏副教授指出要《公司法》明确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识别,其修订需从商事实践中来。华北电力大学法学院郜庆副教授认为《公司法》修订是个系统工程,需将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考虑进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夏小雄副研究员表示公司法规范密度不足,合并、分离、清算、解散问题均有待完善。
第七单元“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外国分支机构之修订”,由刘凯湘教授主持,共有四位专家学者发言,两位专家学者评论。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讨论了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并指出我国公司集团诉讼正在酝酿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研究员认为《公司法》修订应在体系上予以变动,并指出应重新设计外国公司的概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李志刚兼任研究员谈及了《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边界与融合,认为应理清两者的关系。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左北平指出对于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没有发挥作用,并指出对于虚假陈述,我国的民事、刑事规定都有所不足。
在评论环节,珠海市汇垠德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兴尧副总经理认为《公司法》修订应与《外商投资法》相一致,在境外投资问题上应协调政策的前瞻性、稳定性和灵活性。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苏成慧讲师提出应强化法律完善公司征信,并建议将《公司法》中关于债券的规定移入证券法。
第八单元为“国有公司与法规则之修订”。此单元为自由发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主持,共有九位专家学者发言。顾功耘教授认为国有企业应从公司法里退出,遵循市场化改革趋势,将竞争性企业完全推向市场。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国企顶层改革设计没有到位,建议对国有独资企业独立立法。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教授认为国资委出台的规章与《公司法》有所矛盾,应做好规则梳理。西南政法大学侯东德教授表明国有公司中关于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规定并不完善,修订相关条款应定位至为职工谋福利。徐强胜教授认为国有企业不需要单独立法,建议其改革应管理市场化、形式社会化。梁上上教授则指出因其特殊性,国有企业单独立法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一处周艺燕处长指出国企界限并不明确,我国需建立特色的国有企业制度,要支持党的领导。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冯卫红支持国有公司单独立法,并指出目前注册资本维持的规定并不合理,建议修订为资本金维持。国家电网经济法律部法律一处刘春瑞处长表示国企核心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定位问题,并建议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慎用法人格否认制度。
各单元结束后,由陈甦研究员主持的闭幕式开始举行,傅穹教授、钱玉林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傅穹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改革是全盘的、系统的、整体的,立法者、司法者、实践者、监管层和学者有共识、有分歧,应持续研究。钱玉林教授表示《公司法》修订需定调,并要处理好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与任意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软法与硬法的关系和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关系。
随后,网投十大信誉排名蒋大兴教授对专家学者、会务团队和协办单位进行一一致谢,他指出修订《公司法》要促进企业投资与发展,规制当下欺诈行为,关注中国的特色问题和需求,并期待与欢迎专家学者在后续小规模会议中贡献智慧。
最后,刘凯湘教授宣布会议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