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毕业生:
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是党员管理工作和毕业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对于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重要的意义。各党组织、班级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迁转工作,各毕业班党支部书记务必组织本支部党员做好本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握组织关系接转政策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与所在党组织(党支部、分党委)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的凭证。按时接转组织关系,是党员的组织观念的体现。所有党员,一旦学习、工作单位变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由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编入支部。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享有表决权、选举权权和被选举权(换言之,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视作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员)。
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均需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入党积极分子无需办理该手续,其所在支部向学院党委提交该生的入党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学院党委会统一装入档案。
务必认真与用人单位党委核实组织关系去向(即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抬头),一经开出,无法更改或重新开具。
务必在介绍信的有效期内接转党组织关系。
二、关于组织关系介绍信
请登录校内门户,依次点击“业务办理”-“组织业务”-“组织关系转出”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提交审核。
(一)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去向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
落实工作单位并已签约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以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基层党委要做好纪律说明、组织关系介绍信发放、登记和回执接收的工作。毕业生党员应在规定限期内将介绍信转交至所去单位组织部门。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基层党委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的,由基层党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到工作单位后要及时与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按时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
2.未就业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对于确需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如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已经同意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暂时留在学校,经本人申请(申请表请见附件1),基层党委审批,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在院系党委,并编入某一党支部管理。期间,毕业生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基层党委有权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提交一次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基层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基层党委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3.保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
对于保送、考取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按照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转接组织关系。对于保送、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按照校内人员流动要求进行组织关系转接。
4.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
对于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档案所在地党组织,也可以保留在学校,由院系党委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管理。
党员出国(境)前,应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申请表请见附件2)。院系党委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一份申请表在下学期10月底前交党委组织部党建工作室)。出国(境)后,党员要定期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并按时缴纳党费。按照规定,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三)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又称“组织关系去向”)
需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填写信息前务必自己与所去单位党委部门联系,以确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抬头”必须准确并写清党组织的全称,否则无法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去往北京市单位的,介绍信一般为所属单位的党组织(京内);去往中央和京外单位的,介绍信一般为当地省(市)委组织部或所去单位的相当级别党组织(京外)。
京外单位可填写的“介绍信抬头”(除此之外不得填写其他党组织):(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组织部及各铁路局(公司)党委,总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7)民航局直属机关党委及民航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企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四)注意事项
1、需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务必核对并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不要留白,以便出现问题时学院可与毕业生党员及时沟通联系。
2、毕业生党员是否为正式党员,以党支部决议为准。一般情况下,2015年7月1日前发展的学生党员为正式党员,否则为预备党员。如在2015年7月1日前发展的学生党员政治面貌仍为预备党员,请先在“校内门户-组织业务-申请转正”中申请转正,并经党员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议后,由党支部书记在组工系统中将大会决议提交到学院党委。
3、调转类型中,校内调转包括转入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各基层院系、机关和附属单位;校外京内调转主要包括北京市属单位;校外京外调转除包括外省市单位,还包括(三)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3)、(4)、(5)、(6)、(7)、(9)中设立地点在北京、不隶属于北京市管辖的京外单位。
详细区别可参阅《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举例》
4、毕业生党员的转入单位应写转入单位全称,应注意转入单位与转入党组织名称(抬头)的区别。
5、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的填写方法参照上述第三项“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的填写要求。
6、转出时间填写:2016-07-01,党费交至年月填写2016-06。党员电话应填写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90天)可以联系到党员本人的电话。
7、未尽事宜请参阅《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举例》
三、组织关系办理流程
1、毕业离校办理流程为:院系党委启动毕业手续流程——>预毕业党员登录门户填写调出信息——>支部登录组工系统维护毕业生调出信息,并提交院系党委——>院系党委查看和维护本院系所有预毕业党员及其调出信息,并提交组织部审核——>组织部审核——>院系党委打印组织关系调出介绍信——>院系党委结束毕业手续流程。
2、每位毕业生党员从即日起尽快在校内门户上填写组织关系转出信息,7月1日前毕业年级各党支部书记在组工系统对所填内容进行初审,并提交学院党委。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时间另行通知。暑假期间不办理签转,8月25日上班后,可到法学院凯原楼201办理手续。
申请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及出国(境)留学组织关系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自即日起至7月12日将对应的申请表(见附件,需贴照片并填写完整)电子版发送至pkulawyouth@126.com,纸质版提交至凯原楼201室。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尽快携带或邮寄到转出单位,在有效期内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外省市的,应根据介绍信的抬头称呼,到当地省委或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再到当地省委或市委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到具体单位。
4、介绍信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党委。传真号:010-62756542;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凯原楼201室,史诗收,邮编100871。
四、重要注意事项
1、如因出现以下情况而未接转上组织关系,不予以补办,后果自行负责:个人上报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未及时领取组织关系介绍信、未在有效期内将介绍信交与迁往单位、个人原因遗失介绍信。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入的,要及时与学院党组织联系,并在有效期内退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办理相关手续。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报告。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其超过6个月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4、党员要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决不允许伪造、涂改、损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法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