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核后,本通知名单中的考生(详见附件1)可参加复试,法学院不再另行发放复试通知书,请具备复试资格的考生按以下规定参加复试:
一、关于复试
1. 复试为专业面试,复试内容为考生填报的专业学科知识和语言能力的综合考核。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向复试组做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学研究经历和成果介绍、对申请学科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的学习和研究工作设想等。
2. 专业面试的形式为由考生回答其随机抽取的考题并回答面试小组提出的其它问题,评分采取百分制。
3. 复试时间详见附件2。
4. 考生复试时请携带:
1)护照原件(护照必须是有效的普通护照);
2)学位证书原件或公证件原件。
二、复试名单
三、关于初取规则
1. 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初取。
2. 复试成绩及格者,根据考生成绩,由法学院学位委员会确定初取名单。
3. 专业之间不进行调剂。
四、关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275 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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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