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培养质量,经法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对硕士研究生(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选课和考试作如下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应按照各自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选课,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主要安排研究生公共课和法学基础必修课,第一学年不能选修高年级的课程;
三、硕士研究生每个学期选修课程的总学分上限为25学分;
四、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出国交流项目的,可按照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和法学院关于出国交流的相关规定,申请课程及学分转换;
五、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学期开学初要进行毕业审核,按规定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者,方可毕业。原则上在毕业学期不能再修学分。只有完成了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者,才能申请提交毕业(学位)论文并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一、硕士研究生应按照各自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选课,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主要安排研究生公共课和法学基础必修课,第一学年不能选修高年级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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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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